女童告訴法官,導師第1次碰她是4年級上學期,地點在教室裡老師的座位上,「他先將手放我肩膀上,再往下摸,摸我的胸部,是用左手的手指摸,是用揉的方式,時間至少持續10秒,我當時有嚇到,就往後退,老師把我拉回去繼續摸,我當時嚇到,所以印象深刻」

學生都在教室照樣摸

到了5、6年級時,淫師用一樣的方式逞慾,女童說:「每次都是在教室內,摸我的胸部的頻率大約一個星期3次,有2次我去體育器材室放東西時,老師在裡面抱我,用臉碰、磨蹭我的胸部,他的臉一直動來動去,大約持續10秒,我當時害怕到不敢動,但我不敢反抗,因為他很兇」,並說:「老師每次侵犯我都是在早上上課期間,當時有其他同學在教室,但他們看不到,因為老師是背對他們。」

淫師遭校方性平委員會調查時,供稱在高高的講桌後面改作業時,會把女童拉過來,「手就從肩膀這樣順勢下去,就趁機佔她便宜一下」、「6年級在體育器材室,用臉去磨蹭她的胸部那一次,她是跳高的時候站不穩,然後我就趁機把她抱起來,順勢用臉去磨蹭她」,至於做這些事的動機,淫師避重就輕說:「就是很好奇,所以界線沒有拿捏清楚,就是越陷越深,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但是還是去做。」

辯「短暫偷襲」非猥褻

求償案審理時,淫師強調自己只是性騷擾,趁批改作業時觸碰女童腰部或胸部,是「短暫性、偷襲性,未滿足性慾」的行為,幾秒鐘就結束,雖讓女童感受屈辱或不舒服,但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法院認為淫師在國小教室內觸碰女童胸部,嚴重破壞家長、學生對老師的信任,且她被害時僅9歲至11歲,身心創傷,淫師侵害她的性自主權,審酌後判他賠償女童及母親各70萬元、1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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