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決定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是中選會的職權,不是選舉人或投票人有權請求的事項,因此呂姓民眾聲請「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資格要件不符。

另外,法官認為確診者的病情發展、可能醫療天數及隔離結束時間無從預測,如果依照呂姓民眾的請求,今天、昨天才確診的民眾如果也要求延長投票時間,將使投票日期繼續延長5天以上,造成選舉結果處於不確定狀態。

還有一種可能的現象是,中選會如果依照公告的投票時間結束後即時開票,確診者將在已有開票結果情況下,延後投下自己的票,違反平等、無記名方式的投票原則,另一種疑慮是,若全國投票所都因此延遲開票,將延宕計票作業,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基於以上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呂姓民眾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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