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7名受刑人提出的假處分聲請,將中央選舉委員會列為相對人,但是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中選會只負指揮監督之責,因此7人對於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有所爭執,義務機關應為各地直轄市、縣(市)選委會。

也就是說,7人雖因在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等矯正機關服刑的緣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現實上無法自行前往投票所行使憲法複決案的複決權,因而請求矯正機關設置投開票所,或暫時准予戒護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這件事的義務機關不是中選會,而是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因此駁回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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