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約小模外拍 全裸但三點不露

這名50多歲的陳姓攝影師,在網路上見到1名業餘模特兒大尺度的作品,認為對方的身材及肢體語言就是他想要表達的攝影意念,去年7月間透過臉書傳訊息給對方,邀她拍攝大尺度的人體攝影,並表示會用花及微醺感來表達這次的拍攝主題,女模在聽完陳男的想法後,答應對方的邀請,表示可以全裸,但不能露三點,陳男也同意,並請女模拍攝當天可以攜伴陪同,2人因此敲定在8月8日傍晚到新北市新八里汽車旅館拍攝。

攝影師要小模陰部夾花梗 還拿花梗遮第三點

拍攝當天,陳男先到花店買了鮮花、再到附近超商買酒,接著前往新八里汽車旅館,小模則獨自一人前往,由於約定不露三點,小模在陳男的引導下擺出幾個姿勢拍攝後,陳男就詢問能不能把鮮花擺在她的私密處,以遮住最重要的第三點,小模同意後,陳男就把花放在她的外陰部上。

又拍了幾張照片後,陳男要小模轉過身趴著,再把鮮花放在她的臀部上,並請她用陰部夾住花梗,由於小模試了幾次都夾不好,陳男就說讓他來試試,小模同意後,陳男就把花喬好,拍攝花系列成品。

只是當花系列的成品拍完後,小模覺得當陳男在在的外陰部喬花的位置時,感覺對方用口水抹在她的外陰部,讓她覺得外陰部有濕濕黏黏的感覺,越想越難過,一時無法控制情緒,放聲大哭,陳男見狀暫停拍攝,然後與小模溝通,前往浴缸拍攝其他花系列,等到拍完後,雙方才離開旅館。

事後小模越想越不舒服,覺得遭到陳男侵犯,向友人訴苦後,決定對陳男提出告訴,指控陳男藉調整姿勢為由,多次藉機撫摸她的乳頭、臀部、肩膀、背部,另外還藉口擺放拍攝用的花材為由觸摸她的陰部,甚至還拿花梗戳,再用口水塗抹於她的外陰部,讓她相當不舒服,涉犯《刑法》強制猥褻罪嫌。

攝影師不認猥褻 稱口水吐花梗為潤滑

陳男到案後否認小模的指控,辯稱小模所有的姿勢,都是他以口頭或是自己擺好後要對方照作,只有在沒有達到效果時,他才會進行調整,在調整前都一定會經對方同意才會動,他確實有調整姿勢碰到小模的背、手、肩膀、臀部,但沒有碰到小模的乳頭。

對於鮮花擺設在陰部的問題,陳男則說,當時將花放到她的臀部上,有碰到她的臀部,再將花擺在她的外陰部上時,由於花梗很長,他有先與小模溝通,請她夾住花梗,因為沒有夾住,他才會經她同意後處理,但沒有拿花梗戳她的陰部。

另外他知道陰部很脆弱、要潤滑,所以才將口水噴到花梗上再推花梗,絕無直接將口水塗在小模外陰部或碰到她的陰部,且當小模表示這樣拍不舒服,他就停止動作,後來就去浴缸拍攝,且在浴缸拍攝時,就沒有再碰過她了,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陳男也將當天拍攝的所有作品都做為呈堂證供。

檢勘驗照片 小模神情無異狀

檢察官檢視雙方的臉書訊息,確認當時一開始相約拍攝時,雙方就約定好拍攝風格、尺度、並使用花材、全裸但三點不露及拍攝前小酌放鬆,且陳男也告知小模拍攝時可攜伴陪同,且從陳男所提供的拍攝照片,可看出當天陳男拍攝女方穿著內衣及全裸但三點不露的情感照片,並使用鮮花放在小模的臀部及外陰部上,但從照片看來,小模的神情並無任何異狀。

另外,依照內政部警察局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小模的內褲底檢體雖有驗出陳男的DNA,但這個結果也與陳男所說,有將口水塗抹在拍攝的花梗上,並放在小模陰部及臀部上的情形相符。

檢:僅是認知落差 攝影師獲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小模在拍攝前就已知道陳男所要表現的拍攝作品風格,對於陳男屢次指導動作時,觸碰她的身體部位感到不適,但都沒有即時反應,仍同意對方繼續拍攝,即便是將所使用花材放在她的陰部及臀部時,雖感到不舒服,也沒有立即反應,且當她表達不舒服後,繼續拍浴缸系列照時,陳男再也沒有碰觸她,由此可見,雙方可能在拍攝當日,就指導拍攝姿勢、動作的方式,在認知上有所落差,溝通上有誤會所致,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無罪推定法則,認為陳男犯罪嫌疑不足,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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