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小珊問:

有一個男生在追我,他會拍下我車子停在哪裡傳給我看,說他都會注意我的行蹤,也會深夜打電話給我說他想見我,就在我家樓下;如果我沒接到他電話,他就會奪命連環call,我覺得壓力很大,請問他的行徑是否已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我該怎麼辦?

律師蔡念辛答: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持續實施下列行為而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依讀者所述遭追求者監視行蹤、電話奪命連環call的行為,可能已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讀者應儘速報警。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警方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就應立即開始調查,並應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若跟蹤騷擾者者收受書面告誡後,持續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依同法第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若經法院認定確實構成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規定,持續再為跟蹤騷擾,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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