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住戶撿走資源回收區的舊行李箱

判決指出,蘇女住在鳳山區一知名社區大樓,身兼管委會委員,去年5月12日清晨6時許,在大樓資源回收區看到一只被住戶丟棄的行李箱還堪用,就順手撿回家自用。

社區管委會其他委員發現蘇女行徑後,勸導她不要這麼做,因為大樓的資源回收物是由民間團體或慈濟免費幫忙處理,這些資源回收物的剩餘價值權當業者的補貼,因此如果大樓的回收物都毫無價值,會影響處理團體無償協助的意願。但蘇女聽完覺得自己讓廢棄行李箱延續使用年限也沒錯,對管委會的勸告不理不睬。

管委會提告 蘇女覺顏面無光也反告

管委會因此開會完決議,指蘇女身為管委會委員,卻多次侵占資源回收物、屢勸不聽,經決議後要求蘇女一周內簽立切結書、道歉並公告,還要她「做錯事應勇於承擔」,若一周內未履行就會提告。

管委會將會議記錄張貼在社區大樓電梯及走廊公告全體住戶周知,蘇女看到後覺得顏面無光,堅不道歉,管委會因而對她提告,但檢方偵查後認為該行李箱經住戶丟到資源回收區,已屬無主物,蘇女行為不構成竊盜,將她不起訴。

但蘇女認為管委會不實指控她「竊佔」,害她被其他住戶指指點點,還亂對她提告,讓她精神上痛苦不堪,患有焦慮及憂鬱症而就醫治療,決定對5名對她「不實指控」的委員提告求償20萬元。

 

法院認同管委會說法

鳳山簡易庭認同管委會指民間團體或個人無償處理資源回收物時,回收物有無剩餘價值作為補貼會是考量重點,因此管委會當然不希望已置放於環保室的資源回收物被人拿走,降低整體資源回收物剩餘價值。

而管委會因此將蘇女行為視為竊佔也屬合理評論範圍,對蘇女行為的決議公告使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知悉,可是管委會職務範疇,不認為這樣有不法侵害蘇女名譽,因此判蘇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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