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律早已規定上銬的依據,《刑事訴訟法》89條之1明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法務部也根據該法訂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其中第4條規定,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警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手銬)。

明明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上網查,新北檢也說明這次偵辦閃兵案是執行拘提、搜索行動,陳柏霖等藝人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拘提時上銬都是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質疑的鄉民們可以上網查一下相關法律與法規,上銬不是因為他們是藝人,而是「依法執行」。

換個角度想,倘若檢警對這些藝人拘提卻不上銬,質疑聲浪是否會更大?答案絕對是「更大」,而且絕對超過現在質疑「為什麼藝人要被上銬?」的聲音,反而會有更多人質疑,「藝人有特權不用上銬?」,甚至有警察也這麼說,上不上銬一定會有人有意見,倘若不上銬出事了,一定拿基層開刀,多數警察都會上銬,因為沒人想冒這個風險。

至於坤達曾考慮要自首,劉世芳開記者會勸閃兵藝人自首,倘若自首會用緩和方式宣判或後續偵查等內容,而《刑法》62條就明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政府移送閃兵名單代表已發覺嫌疑人罪刑,並非尚未發覺而自首,若還有藝人或其他役男自行向檢警坦承閃兵,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或是投案,仍有待未來法院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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