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涉案的羅東鎮公所人員、縣府局處首長與科長等公務員於上午8時許陸續抵達宜蘭法院報到,而林姿妙則於上午9時50分現身,她對在場守候的媒體表示,自己清清白白做人、簡簡單單做事,並謝謝大家後,就在法警簇擁下進入電梯上樓;而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則於9時53分出現,全程不發一噢,十分低調。
檢方起訴弊案共分4部分,包括羅東公正段1558地號土地違反農地農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羅東東榮二段98地號土地臨時性建築物(競選總部)延長使用及林姿妙與張桂綾所涉特殊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案。
檢方共起訴包括曾任羅東鎮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前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時任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建管科長林志揚、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龍非池、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農業處長康立和與農務科長吳東原等10名公務員。
另林姿妙女兒林羿伶、縣長室管理員張桂綾、前議員劉石純、宜蘭縣商業會理事長陳正勲、兆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錫欽等5人也在起訴之列。
由於前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因偵辦期間供出其他涉案案情,建請免刑,至於農業處長康立和、前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等2人則建請減輕其刑,
檢方認定,趙竑勳、黃耀智、黃志良、林志揚、康立和、盧天龍、吳東原、龍飛池等8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嫌。
林姿妙、林羿伶、吳朝琴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劉石純、陳正勲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另,林姿妙、林羿伶、吳朝琴、康立和、盧天龍、吳東原、龍非池、陳正勲、劉石純共9人,涉《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另與林錫欽共同涉犯同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另林姿妙、張桂綾被控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特殊洗錢罪嫌。
林姿妙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起訴書指出,吳朝琴於檢廉1月13日發動第1波搜查時,供出98地號土地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一案,檢方認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免除其刑規定,向法院求處免刑。另,吳東原、康立和於偵查中自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符合減刑規定,檢察官向法院求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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