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春在庭上痛批檢方起訴「不存在的事實」,她指出林羿伶被控涉犯的犯罪事實,只有一通108年8月13日吳秋齡的監聽電話,當時林羿伶只說要看一個公文卻被起訴,但此部分吳秋齡卻已不起訴。


第二是,有一個公務員(指吳朝琴)在今年1月13日被收押後,隔4天就要求交保、緩刑、免訴、繼續當公務員,而做出一個錯誤的故事,全憑單一證人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公訴檢察官劃的圖沒有時間、依據,是一個不存在的犯罪事實。

再者,2018年10月11日羅東鎮公所核發農用證明,當時已經恢復農作,從104至109年都是鬱鬱青青,有農地農用的事實,應該給現場人員認定,但檢廉竟越俎代庖,自行錯誤認定。

宜蘭縣政府105年3月21日裁罰處分書註記列管部分根本有誤,當時裁罰書裁罰6萬要求限期改善,但該案是裁罰102年的違規,但行政罰的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該行政處分書,根本是逾裁罰權期限的無效行政處分。

郭美春也說,當時地主去陳情合理,因102年已經改善,105年卻又被罰,106年3月農地使用田賦,107年10月農證、免課增值稅,108年7月要補112萬的稅。當時該通電話是因為吳秋齡擔心羅東鎮公所可能涉及國賠,因此要了解整個過程,今天人民陳情到底有什麼錯?卻也要被說成是關說。

「整件事都是建立在一個虛構的事實」郭美春指,林羿伶電話中提及「那我來瞭解我看文一下」,卻被檢方認定是要答應協助處理,林羿伶在108年8月13日至19日也根本沒有召見吳朝琴,郭美春更提出官邸進出記錄佐證。

另外,關於競選總部臨時性建物展延問題,郭美春也引檢方所提的工信工程臨時建照使照從102年展延至109年,福清營造部分也是如此,依法條與慣例,可無限制延長次數,公務員是依法做出行政裁量,並無違法疏失,況且當時林姿妙都還沒上任,更無圖利動機,痛批前朝做都合法,林姿妙上任後全被檢廉當成圖利」。

郭美春也批,林姿妙2018競選縣長時的競選總部是委託給楊吉雄興建,地主也非林姿妙母女,起造人及拆除義務人是地主陳月女,根本沒有免拆、興建、重建等利益。

郭美春痛批林羿伶只因為接了一通來自羅東鎮長吳秋齡的抱怨縣府、並看公文的電話,就被起訴10年以上之重罪,污點證人吳朝琴更在111年1月14日遭羈押後,迅於1月18日為交保、免刑、緩刑繼續當公務員等因而虛構無補強證據的單一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指與林羿伶有關。還說,檢方甚至還要加重其刑,甚至還認為林羿伶是「地下縣長」,痛批這種說法只存在於競選文宣及媒體上,實不應出現在起訴書類,他痛批承辦檢察官根本就是「政治迫害、滿門追殺、斬草除根」。

不過郭美春此一說法,引起承辦檢察官回批「這樣的指控對我是污辱,我表示嚴正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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