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洪男與一群好友到文山區的一家KTV狂歡,還找了傳播小姐陪唱助興,一群人越唱越HIGH,洪男心情好得不得了,邊唱邊摟著傳播妹賞她喝大酒,說好只要喝完,就給小費1000元。
傳播小姐見到有外快可以賺,立即將酒一飲而盡,可能杯底還有殘酒沒喝完,洪男認為對方沒有一口氣喝光,但傳播小姐認為她已經喝光了要洪男賞錢,雙方就為了到底喝完了沒吵了起來,最後不歡而散,小姐一氣走人趕下一攤。
沒想到洪男的小氣替自己惹來災難,事後這名傳播小姐到警局報案,指控當時她在KTV坐陪時,洪男伸出鹹豬手偷襲他的胸部,她迴避後對方又摸上來,因此提起強制猥褻罪告訴。
洪男到案後則否認指控,辯稱當時在KTV的包廂裡有摟告訴人的腰,但絕對沒有偷襲或故意摸對方胸部。
檢察官在調查後發現傳播妹在第一時間並沒有立即向經紀人或KTV反應,也沒有立即報警,反而在KTV陪唱後,又趕往下一攤繼續工作,且在場的人也沒有人發現洪男有故意摸告訴人的胸部,最後以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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