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參選,是以判刑確定為要件,然而「免刑」判決確定是否屬於「經判刑確定」,仍有解釋空間,且洪男多年前被判免刑確定後,中選會確實多次准許他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並因此擔任公職10多年。

至於洪男主張《選罷法》以人民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為由,就剝奪終生參政權,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待雙方於本案訴訟辯論後才能認定,在訴訟勝負尚難預料時,是否應准許洪男的假處分聲請,應進一步依「利益衡量原則」作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縣市議員選舉將於11月26日投票,而洪男於2003年免刑確定後,仍經中選會核准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歷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副主席、主席及彰化縣議會議員,至今已10餘年,顯見洪男經營基層多年,今年依往例登記參選尋求連任,卻遭中選會認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馬上就要投票了,若法院駁回洪男的假處分聲請,他就無法列為彰化縣第5選區縣議員候選人,不僅有急迫危險,且損害確實重大並無可回復,日後就算洪男打贏官司,法院認定他具有候選資格,也毫無實際意義。

反過來說,若准許洪男的假處分聲請,即使日後他敗訴確定,中選會還是可以依《選罷法》相關規定撤銷他的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訴訟,對中選會或公益而言雖有影響,但不會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

合議庭指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的是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是必要時暫時保護權利,經過審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若駁回洪男的聲請,對他而言所受的「無可回復損害」較大,因此駁回中選會抗告,裁定暫時准許洪本成登記參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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