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新冠疫情剛開始蔓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防疫模範生高雄市長陳其邁,在5月19日就率先下令高雄市「只要沒戴口罩直接罰」,可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金;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直到同月28日才頒佈沒帶口罩直接開罰令,高市府整整提前部署10天。
而這提前10天開跑的防疫措施卻在1年多開始了後遺症,主要在於行政程序的正當性上,對於高市府的口罩禁令是否合法、符合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引發廣大討論。
先是一名蔡姓市民不滿高市府先偷跑的口罩令,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蔡男表示他去年5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未戴口罩在住家巷口處查看牆壁油漆情形被警員舉發,開罰3000元。但他當下被告知時就馬上戴上口罩,且當時5月22日還在中央口罩令的勸導期,他認為警方應先勸導,不聽者再開罰,打官司請求撤銷原處分。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高市府的防疫措施並無法定的事務管轄權,如果中央要將這個事務權移轉給高雄市政府,不能僅在記者會以籠統、不明確的口諭方式表示尊重地方政府,因此認定高市府自己提前頒佈的口罩令無效,判決撤銷蔡男罰單。
今又有一名李姓市民表示他在5月19日口罩令的一公布的當天晚間被開罰3000元,但那天他在上班不能使用電話、下班也還沒看到電視,根本不知道相關規定就被開罰,認為市府衛生局為考量行政訊息傳遞時間各重延宕的可能性,未盡宣導通知就裁罰,有違正當行政程序,也打官司要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高市府於5月19日規定外出未戴口罩者「不經勸導即可裁罰」,與當時中央衛福部的防疫措施「經勸導不聽者,依法裁處」更加嚴格,未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的規定。
又高雄當時疫情並非屬於全國最嚴重區域,亦未升級三級疫情警戒,高市府衛生局卻在未具體說明究竟為何須發布較中央主管機關更為嚴格之防疫措施的情況下,就驟然發布「不戴口罩即開罰」的規定,甚至完全未賦予任何緩衝及宣導期間,一經公告即立刻對社會大眾予以舉發及裁罰,顯然並非是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手段的方式;且對於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立即知悉這項防疫措施的民眾而言,亦有遭受突襲之虞,因此認為高市府提前開跑的口罩令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撤銷李姓市民的3000元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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