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翔翔問: 通姦除罪化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要怎麼蒐證?偷看另一半的手機發現曖昧對話拍下截圖提供給法官,可以當作證據嗎?我偷拍她的手機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律師黃健誠答: 民國(下同)109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前,非外遇配偶或許還能透過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由國家公權力以職權偵辦、調查相關犯罪事實。
通姦除罪化 私人取證有爭議
然而,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我國於110年6月16日配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刪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非外遇配偶若以私人取證的方式(例如:翻拍外遇配偶與第三者的對話紀錄)蒐集相關證據,就民事賠償的程序上,無論是外遇配偶或第三者,皆可能會抗辯該證據是違法取得,所以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院容許一定程度「不貞蒐證權」
對此,我國法院判決上,有認為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常是隱秘的,故非外遇配偶舉證非常困難。在此前提下,應容許外遇配偶有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也就是說法院可能在斟酌具體個案情形後,允許非外遇配偶以私人方式取得證據之合法性。
蒐證仍有風險
要注意的是,即便民事賠償程序上可以使用私人方式取得之證據,該證據仍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祕密罪,或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雖然在認定是否成立犯罪上,仍要判斷有沒有該當各別犯罪要件,但在證據的使用上勢必會有一定的風險。
建議先與律師討論保權益
因此建議讀者,如果對於該如何保障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蒐證,或是對於自身掌握的證據資料有疑慮時,可以與專業的律師討論,以確保自身權益。(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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