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之前發生車禍,對方主張我要負全責,而且要我負擔對方因為出席調解而未領取的薪資,請問律師,假設我有百分百肇事責任,真的需要負擔對方的薪水嗎?
律師林岡輝答: 一般而言,民眾會覺得如果沒有車禍,就不需到法院,因此會覺得到法院的調解、開庭費用,或沒有領到的薪水,車禍的肇事者都必須負責。
損害和侵害行為必須有因果關係
但法院在判斷損害賠償上,主要的依據是損害跟侵害行為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舉例來說,因為車禍導致手臂受傷而支出受傷部位的醫療費用,侵害行為跟手臂的醫療費用就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如果車禍只有導致手部擦傷,可否請求胃潰瘍的醫療費用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侵害行為跟胃潰瘍的醫療費用間,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的。
不得求償因出席調解損失的薪資
所以,讀者的問題就要討論因調解沒領到薪水,是否與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得請求上開費用。因為到法院訴訟或調解,是原告可預估程序上會支出的勞力與費用,他方來參與司法救濟程序,也會有勞力或費用的支出,這是法治社會解決私權紛爭制度設計所產生的必然結果,沒有辦法認為此部分的勞力或費用,跟加害者的侵權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有法院判決指出,不論出席調解會、申請事故鑑定等,均非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原告親自出席而不能工作,難視為因車禍所致。因此如果按照多數法院見解,讀者的對造不能請求其前來調解的薪水損失。(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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