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告訴法官,紀男去年3月23日開車載他妻子到桃園市哈密瓜MOTEL中壢店開房間,「無套內射」;同年4月11日,2人入住高雄市維也納花園旅館,早上、下午各做1次,也都是「無套內射」;5月15日晚間2人去桃園市奇美國際時尚旅館開房,「無套內射」1次後,妻子於深夜回家,紀男則在旅館過夜,隔天清晨,妻子又去旅館找紀男,再次「無套內射」。

陳男頻頻強調妻子跟紀男「無套內射」,希望法官理解他的配偶權跟心靈都受到嚴重傷害,而紀男對此並不否認,坦承每次跟陳妻嘿咻都沒戴套。

雖然陳男主張紀男對他妻子無套內射5次,應賠償165萬元,但法官審酌陳男擔任工程師,月薪6萬餘元,紀男打零工,收入不固定,因此僅判紀男賠償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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