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指出,真菌毒素是黴菌生長產生的有害物質,可能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持續監測市售食品中的真菌毒素污染,根據歷年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適時調整監測項目。
在113年4月至6月期間,食藥署共完成240件食品樣本的真菌毒素檢驗,涵蓋多種常見食品類別,包括米類、麥類、薏仁、藜麥、花生製品、紅麴製品、咖啡類、嬰幼兒食品及其他食品。針對花生製品和紅麴米的不合格情況,違規業者已經地方衛生機關命其限期改正,但花生製品在複抽驗仍不合格,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8條第1項裁處新台幣3萬元罰款;紅麴米因無產品可供複抽檢驗,已移請來源業者權管衛生局查辦。
食藥署強烈呼籲食品業者,必須依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落實自主管理。販賣之食品若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17條所定標準,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立即下架、回收並銷毀不合格產品。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8款,經命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者,最高可處罰新台幣300萬元。
為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健康,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的監測工作,並對違規食品進行嚴格處理。一旦發現檢驗結果不符規定,將立即移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據食安法及相關規定處罰違規業者,確保市售食品的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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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詳情:
花生粉:檢體來源為高雄市前鎮區的宏信食品工廠及屏東縣九如鄉的松竹梅農產有限公司,黃麴毒素B1檢出值為3.2微克/公斤,違反食安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並複抽驗不合格,已裁處新台幣3萬元罰款。
紅麴米:檢體來源為南投縣水里鄉的育躬行及臺中市清水區的楊氏企業行,橘黴素檢出值為5,645微克/公斤,經命限期改正,但因無產品可供複抽檢驗,已移請來源業者權管衛生局查辦。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