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日召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報業雜誌相關公、學、協會,以及兒少團體、學者專家與通傳會、文化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代表,但公布的內容實在乏善可陳,不僅何謂「足以辨識」完全無共識,甚至強調媒體報導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感受,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避免激化大眾情緒與對立」,對於此類事件扮演揭露惡狼角色的媒體如此告誡,實在可笑。

媒體有報導新聞的自由,對於此類事件,讀者也有「知的權利」對於此類事件能否報導、該如何報導,除了在實務上執行困難,在遇上事件時更因讓媒體自律機制啟動,並且一同扮演揪出惡狼並嚴懲的角色,我們才能為孩子創造安全的成長環境,留給下一代更好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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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短蘋|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說明幾次了 真能保護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