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法規,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僅能依照《公務人員協會法》,組成公務人員協會,因此也缺乏「勞動三權」等工會才具備的權益保障。因此,消促會呼籲開放消防員組工會多年,在明揚大火後,此議題再度受到關注。
不過,政府對於開放消防員組工會仍有疑慮,希望以修《公務人員協會法》因應,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草案重點包含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之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考試院也說,希望10月底前送交立法院審議。
針對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消促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等團體,今天發出聲明回應,反對此修法草案,仍應讓公務員組工會,也呼籲立法院各黨勿倉促立法,應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團體意見。
聲明表示,今年6月考試院即邀請基層公部門團體、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專家學者就《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召開諮詢會議,與會基層公部門團體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均主張應開放公務人員組織工會,並對於公務人員因勞動三權種種限制,導致保障及爭取權益有所困難提供實務經驗,主張有實務上開放組工會之必要,然而考試院通過的修正草案,是不符實際需求的修法。
對於修正草案的條文,聲明中也提出三點質疑:
首先是「籌組門檻過高的團結權」。一般人民團體(含工會)目前需30人始得籌組,已被認為門檻過高,要求下修籌組人數,然而《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從「招募達800人或機關員額5分之1」,調降為「招募達400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5分之1」,門檻依然離譜至極,簡直是羞辱式修法。
再者是「仍然沒有協商權」。聲明指出,修法草案即使協商項目增加,警消、獄政、移民等相關事項仍然排除於本次修法外,主管機關握有最終裁示是否納入協商範圍,那形同警消、獄政、移民等人員仍然沒有協商權。
第三是「無法透過爭議權監督機關執行,有協商權枉然」。聲明表示,公務人員協會協商範圍已比團體協約法狹窄,也沒有如勞資爭議處理法有裁決保障、爭議行為等手段,賦予協會手段保護會員、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協商辦理執行,縱使進入協商階段,也因無法透過任何手段給予機關壓力,只會陷入無限開會、毫無結論的情況。
最後,聲明強調,要沉痛告訴考試院、行政院,長年來對於公務人員勞動三權消極態度,導致公部門出現透過死亡換改革、事故換改革的輪迴,每一次事故不只是削弱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更是削弱基層對政府的信任。
聲明中也說,基層公部門團體不要「表面上有權利,實質上被架空」的修法,欺騙社會大眾與基層的虛假修法,只會讓憾事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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