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各自於113年8月22日及113年9月11日董事會,通過雙方合併案及修正合併對價契約,並於113年10月9日經二金控股東臨時會表決通過。

金管會表示,該案是由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共同向金管會申請合併許可。合併後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並自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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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併」取得金管會核准後,金管會表示由兩家金控共同決定合併基準日及進行公告,並依規定需於合併基準日前30個營業日前,向台灣證券交易所中心申請新光金控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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