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興商業銀行於7月14日公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投區「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二筆預售建案,無法依約定完工,目前建案價金信託專戶內承購戶所繳價金4265萬709元已全數保留,不再給予嘉源建設動用。

消基會指出,嘉源建設的資本總額僅7千5百萬元,卻小孩開大車,連續開發「泊山妍」、「嘉源埕驛」2處建案,合計總銷達13億元,兩者的金額相差太多,若碰到人工、建材漲價、貸款不足等種種因素,風險極高,最後遭受損害的還是消費者。

縱使為了迎合政府規範,資本不足的嘉源建設公司不僅申辦建案價金信託專戶,也辦理建築工程履歷,依然無法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權益。

消基會認為,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為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及工程所需費用),避免遭賣方挪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無法完工的風險。但很多消費者誤以為發生爛尾樓時,消費者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

實際上,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之一點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即建商或合建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所以,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

消基會呼籲內政部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或者即使賣方(建商或合建方)仍為信託契約委託人,也應修法讓買方(購屋的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否則一旦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這筆價金信託的剩餘財產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給所有承購戶(消費者),不會也不應再將其他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一併列入受償分配,使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

為減少爛尾樓事件發生,消基會建議,參考德國、法國,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始得銷售;其許可條件,至少包括: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含居住環境影響、建築面積配置、公設分配等)、可行之財務(融資比例上限及自有資金比例)計畫之審查等條件,方可允許進行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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