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北部「肉界」現有一批神秘業務,專門向市場的中盤商兜售便宜肉品,而產品包裝上明確表明是「豬頰肉」,產地來自「USA」,中盤商拿到後,不會將它們當作每斤約百元的冷凍豬肉販售,而是「切片再加工」,肉價瞬間提升,在市場上以「羊肉」身分賣到每斤125元。

消基會表示,業者把豬肉充當羊肉販售,已經違反《食安法》第15條的產地和產品雙重假冒行為,罰則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豬代羊肉,也涉及《刑法》第255,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主管機關應儘速查辦移送。

另外,消基會強調,截至8/22止,食藥署的「豬肉儀錶板」美國進口豬肉累計統計,已有8,767.46噸,這麼龐大的美豬進口量,消基會在5月的市調中,竟找不到踪跡,流向成謎,令人强烈質疑政府於110年宣布同意美國萊豬進口時所承諾「從海關到廚房為消費者把關,並實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與市場稽查等管制措施,要求嚴格標明豬肉來源」的各項措施的實行程度及成效。

消基會嚴正呼籲,主管機關應公布自美國萊豬得進口台灣以來,主管機關的各項承諾下,具體實施措施及成效,特別是進口美豬的流向,豬肉來源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檢驗等重要資訊公布,且公布相關流向資訊,强化政府對消費者食安的維護,並讓民眾有充分的消費資訊下,擁有自由消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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