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合併案分別於去年2月10日、3月23日向NCC申請。
NCC今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並以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案,及遠傳申請合併亞太並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案。
台灣大有717.9萬用戶、遠傳有713.3萬用戶、台灣之星有268.2萬用戶、亞太有208萬用戶,分別整併後,「新台灣大」有976萬用戶;「新遠傳」有921萬用戶。距離電信龍頭中華電信1100萬,差距縮小。
NCC說明,由於電信產業技術演進迅速,通訊網路布建需要龐大投資成本,構成電信產業兼具高技術、高資本的產業獨特性;5G技術興起,其因網路佈建成本增加,對於資本需求更甚以往,因此,國際間電信事業透過合作或合併整合頻譜與網路資源、改善經營情況或提升網路涵蓋率,以發揮網路規模經濟之綜效,已成為全球行動通信產業發展趨勢之一。
在此情境下,國內電信事業 亦如國外電信市場發展,發生整併現象,對此,NCC於2件合併案均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因素進行審查,決定對2件合併申請案分別附加附款予以核准,2件合併案各自附款。
NCC指出,2件合併案經附加附款核准後,2家存續公司整合消滅公司之頻譜、網路、人力等資源後,將可進一步提供:
一、提升電波人口涵蓋率,更有感的服務品質,合併後,至116年之4G、5G電波人口涵蓋率將提99%、98%,2家存續公司網路整併後,台灣之星用戶納入台灣大哥大網路提供服務,亞太電信用戶納入遠傳電信網路提供服務,2家消滅公司用戶均可享有更佳之網路涵蓋,服務品質得以提升。
二、存續公司可佈署頻寬增加,持續投入網路建設,優化的服務品質:合併後,至116年將投入數十億金錢在網路建設上,2家存續公司分別得以納入2家消滅公司所持有之頻寬,整體頻譜資源增加,網路規劃彈性更佳,用戶服務品質得以提升。
三、契約概括承受現有476萬用戶,用戶權益不受影響: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並提供無差別電信服務,用戶權益不受影響,並促請存續公司持續提供多元資費方案。
四、照顧用戶權益、關懷弱勢族群:為照顧弱勢族群,針對身心障礙族群、低及中低收入族群、學生族群及65歲以上銀髮族群等不同族群,要求存續公司確保不同用戶類型,均有不同之多樣化資費方案。
五、擴建偏遠地區基地臺,缩短數位落差:積極於偏遠地區建設基地臺,搭配偏遠地區教育及學習,提高數位使用,以縮短數位落差。
六、強化中間市場資訊揭露,提供新參進業者機會:透過資訊揭露及多元計價模式,創造各類型利基市場,吸引更多新進業者參進,活絡市場競爭強度。
七、精進通訊技術,加速產業轉型:將使用技術成熟度高之頻段,提供企業專網服務,普及並加速5G垂直應用及產業轉型升級。
八、節能減碳,落實ESG目標:合併後優化網路布建,結合智慧節能系統,預估整併後每年將可節省1.6億度電,相當於205座大安森林公園減碳效果。
九、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推動數位共融計畫:存續公司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結合自身企業經營核心,推動各項數位共融計畫,其投資金額至116年將共投入新臺幣約32億元於弱勢關懷、公益捐款、遠距醫療、數位苗圃等項目上。
對於外界所關心頻譜超額議題,依數位發展部所提供聽證會鑑定意見指出,2件合併申請案均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上限情形,惟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2024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
一、自主繳回超額頻寬,二、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三、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NCC強調,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權益保障,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且鑒於2件合併案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先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及NCC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於111年9月29日及30日分別針對2件合併案辦理聽證會,聽取外界意見。
另為求周延,嗣後業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於2022年11月23日及30日分別請申請業者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及第三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到會陳述意見。
此外,基於政府機關行政一體原則,對於坊間報載電信事業間關於1/3頻譜上限爭議,NCC於 111年12月19日、112年1月9日及1月13日三度邀請數位部到會共同研商合併案所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及管理事宜;至於 2件合 併案所涉產業發展與市場競爭因素部分,亦於111年12月26日 邀請權責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交流;NCC綜整各界意見及 NCC所調查資料後,通盤考量前揭審查因素,據以審理2件合併案。
NCC期盼,國內外電信業者合縱連橫趨勢已然成形,任何電信 市場重大變動將對各國產業與終端用戶產生深遠影響,2件合併案 核准後,能對國內電信產業乃至國家整體經濟發揮正向影響,使我國與國際數位化時代浪潮比肩,持續強化數位基礎建設,並致力弭平數位落差,NCC後續將積極追蹤存續業者網路整併與基地 臺增建情形,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以為全體國民創造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