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日本放送協會(NHK)、朝日新聞及讀賣新聞等報導,修法前的原子爐等規制法規定,核電機組原則服役40年,若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類似台灣的原子能委員會)許可的話,最長可延役20年,總計最長服役年限60年。

這項規定是在日本2011年發生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事故後,當時在野、現在執政的自民黨與公明黨都同意下通過。

今天參議院通過的包裹修法總共修正5法,分別是電氣事業法、原子爐等規制法、原子力基本法、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法,及可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

修法將核電機組因接受審查、法院命令及行政指導等造成的停機時間排除在服役年限內,因此未來核電機組實質服役年限有可能超過60年。

修法也規定核電機組從服役起算30年後,每10年內必須確認機器及設備老舊狀況並制訂管理計畫,且須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批准。修法還明確規定將活用核電廠達成穩定供電及實現脫碳社會。

不過,反對修法的市民團體等人今天聚集國會議事堂外抗議,一名環保團體成員說,這次修法是以「國家責任義務」協助核能產業,大幅轉向重返核能,且不論是在眾議院還是參議院,修法討論都只花了約一個月時間,並未進行充分審議。

在場抗議民眾朝國會議事堂方向高喊「勿忘福島核子事故」、「反對重返核電廠」等口號,表達反對修法之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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