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以,擁有醫學、法學背景的薛瑞元部長對「掮客」說最為經典。薛部長認為掮客尚屬「未遂犯階段」,因此尚未構成犯罪要件,所以不罰而且不做任何處理;而其所言完全法律術語,徒增困惑,無非賣弄法律人之專業,卻極為不接地氣。

依《刑法》第25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的確,未遂犯是否要處罰應有法律條文上有明確之規定,並非所有罪行都有未遂犯之適用,但這絕非行政機關可以做事實認定,而係司法機關事實判斷始可,薛部長憑甚麼?何況,其中有無涉及圖利問題,豈可部長自行認定說了就算數?

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乃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現犯罪行為有不能容忍義務,且摘奸發伏更有其必要性。而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行賄者」亦有所規範,即民眾無論有無致公務員是否涉及違背職務,都有罪責。

最後,薛部長認為限制新冠肺炎確診者無法投票並無違憲說,遭藍營批評他身兼大法官實在「撈過界」。投票權是何等神聖寶貴,且為憲法之保障權利,更是民主的重要象徵;而政府禁止民眾行使投票權本來就具有高度爭議性,豈可容許行政官員在立法院殿堂說三道四,試以行政權超逸或取代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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