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團體」與「政黨」包涵於「利益團體」之中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1987年解嚴後,《人民團體法》將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法制化,自此產生了各種的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在工商愈發達,分工愈細密的國家,利益團體愈多。當利益團體為其特殊權益,企圖以各種管道,向政府或政黨有所請求而施加壓力,或影響法案的草擬和審議時,便變成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雖然政治學家將壓力團體和利益團體畫上等號,實際上利益團體範圍廣,壓力團體與政黨包涵於利益團體之中。
利益團體中有一部份不與政治發生關聯,無意對政府施壓,而壓力團體係以政治方法來維持或增進自身團體的利益,此兩者並不完全相同。九合一大選前夕,看到了各種不同的壓力團體運作,包括不同領域的公會、工會、協會、社團、基金會、慈善會、功德會⋯⋯等,有些會邀請候選人到自己或聯合的場子登台,給予曝光的機會;有些則會邀請候選人參與○○建設座談會,其目的在於了解候選人,尤有甚者讓候選人簽下承諾書,當然這對候選人來說,就是一種壓力。
壓力團體運作模式:依附政黨拉抬、使候選人承諾
平日為利益團體,但在選舉時,為了能夠獲取或鞏固自己團體最大的利益,遂轉換成為壓力團體,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然而,有許多的利益團體是沒有能力可以成為壓力團體的,究其原因可能是人數少,或是無管道,或是與政治無緊密關係,這些「小眾」的權益,很難有被重視的機會。而現況是,同領域的各個壓力團體,如○○協會、公會、工會等,採取聯合自辦或依附政黨活動,一方面拉抬,二方面讓候選人做出承諾,這種運作模式是當下的進行式。
對候選人而言,登記參選之後,選舉正式的開跑,除了主動性的掃街拜票行程以外,人數眾多的「場子」最為候選人喜愛。而壓力團體參與政黨造勢或聯合辦理活動,拉抬特定的候選人,自然也成為一種意識型態的表徵,但是如此做也容易陷入押錯寶的窘境,所以,大部分壓力團體都會以極高的敏感度來操作,既不得罪人也可利己,至於如何做,就耐人尋味了。
限制壓力團體減少弱勢族群相對剝奪感
少部分壓力團體可能推舉候選人參選,但大部分的壓力團體只能盡力地助選,包括以經費支援某一候選人、動員成員支持投票,以及為其義務宣傳等,這些都是壓力團體在選戰中必然的做法。壓力團體平日對於行政、立法本就有某種程度的施壓,因此,成熟的民主國家會對壓力團體有所限制,以減少對弱勢族群的相對剝奪感。
台灣的選民對於政治的參與程度,由投票率遠高於歐美國家就可看出端倪,而壓力團體汲汲營營地助選,雖不一定如願,卻也讓選戰熱鬧非凡。

按讚、追蹤《壹蘋新聞網》各大臉書粉絲團,即時新聞到你手,不漏接任何重要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