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主張自身婚姻近年來名存實亡,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女子,後來2人發生親密關係卻遭女方提告妨害性自主,他事後主動向軍隊報告,軍隊卻未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自首規定,依法減免懲處;加上該案劉男最終獲不起訴處分,他認為至多是違反配偶忠誠義務,並非執行職務上有疏失、無涉公益,卻遭記大過2次,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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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更稱,他服役19年期間考績均為甲等以上,獲記功、嘉獎、獎章無數,2016年雖曾因性騷擾事件遭懲處,但該案是因他將私密照片傳送給分手對象,進而遭到檢舉報復,難認有「散布」私密照片或成立性騷擾,人評會2度決議卻僅根據獎懲紀錄,認定他2次違反男女分際、屬於累犯,是基於錯誤事實所做出的判斷,處分應有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針對戰管聯隊2次人評會的決議及其適法性,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考評具體做法,現行考評是否「不適服現役」,設有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2次委員會決議程序,並明定決議以記名投票方式,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經查,戰管聯隊召開再審議人評會,首輪表決共計6名委員出席,主席則未參與得票,最終僅得3票同意、2票不同意,由於同意票數未達過半,依法應作成不同意的決議,此時主席卻逕行重啟討論、表決,並於第2次表決達成4票同意,最終作成同意「不適服現役」決議。

法官認為,考評過程經表決已作成的決議,除非事後發現內容違背法令,或有情事變更、發現新事實、新資料等情形,否則不得撤銷先前決議、重啟決議,但本案並無前述情事而有重行表決的必要。雖然戰管聯隊辯稱因同意、不同意票數皆未過半,考慮到會議沒有實質結果才重啟投票,但依據相關規定,若未符合「過半數同意」即屬未通過,是戰管聯隊對法令有所誤會,因此認定其所做出的決議有違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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