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談由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主持,並邀請前台灣高等法院金融專庭法官鄭昱仁、投資人保護中心總經理林俊宏、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顏雅倫,以及KPMG安侯企管董事暨風險顧問負責人朱成光,共同就漂綠風險的監管態度與實務挑戰提出觀點。

行銷思維主導報導 「百分之百」用語最敏感
莊植寧指出,許多企業在撰寫永續報告時往往以行銷思維主導,容易「做一分、講十分」。若宣稱過度,將衍生誤導與法律風險。他舉例,企業雖大量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但在台灣單一電網下,綠電與傳統電力混用,若對外標榜「百分之百使用綠電」,在美國恐招致FTC調查。類似「百分之百可回收」「完全碳中和」等絕對性用語,均須具備可查核依據,否則恐涉誤導。
莊植寧提醒,漂綠風險不僅限於永續報告,企業官網ESG專區、產品標示與對外宣傳亦屬公開資訊,經常成為投資人決策的重要依據;若表述片面或誇大,恐被認定為「不實資訊」,進而觸及證券詐欺責任。未來永續報告若納入年報,將與財報、業務報告一併接受法律檢驗,跨文件的一致性與可驗證性將成為核心課題。
莊植寧歸納三大風險來源:
第一,永續報告不得與第三方確信或專業審查結論牴觸。
第二,產品標示與行銷宣稱必須揭示前提與限制。
第三,官網與願景宣示雖屬非財務揭露,亦可能被國際規範適用。莊植寧提醒,企業若輕忽漂綠風險,將在國際市場付出高昂代價。

民事責任空間擴大 內控與董監責任拉高
鄭昱仁指出,永續報告書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上的「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學界與實務仍存爭議。刑事面基於罪刑法定原則,通說傾向不屬,相關判例亦見端倪;但在民事面,依證交法第20條等規範,只要涉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不實或誤導性表示,即可能構成,並不以是否屬於「財務業務文件」為要件。
他解釋,永續資訊多具前瞻與預測特質,事後未達成不宜逕認不實;重點在發布當下是否具充分可信依據與內部程序。若企業明知模型或數據有瑕疵卻仍宣稱,法律風險即顯著升高;反之,若屬善意前瞻並揭露不確定性,通常較能獲得體諒。當永續數據與財務連結、量化節能效益或成本變動時,對投資人判斷影響更大。
鄭昱仁研判,台灣首波爭議案例可能先出現在消費者保護或公平交易法事件,而非立即升高為刑案。刑事責任多見於規模龐大、社會矚目的極端事件。他並提醒,自今年1月1日起,企業已須將永續資訊納入內控與內稽,董事監督責任同步升高,治理風險已不再侷限於財務層面。

影響「理性投資人」判斷 恐引發集體訴訟
林俊宏表示,目前投資人保護中心尚無「典型」永續資訊不實提告案例,但實務上已有接近情形,特別是在重大事件(如食安風暴)引發的揭露爭議中。他強調,若企業於永續報告書、年報或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中出現不實,且足以影響「理性投資人」判斷,即可能構成證券詐欺,並成為團體訴訟標的。
他說明,提告多以證交法第20條之1為核心,因其舉證責任配置有利於原告。但挑戰在於舉證與因果關係:量化重大性較清晰,質性重大性與投資決策因果鏈則常見歧見。因此,多數案件須依主管機關處分或檢方起訴為基礎。
林俊宏補充,永續資訊多屬非財務或具前瞻性、預測性,法律定性仍在發展,只要資訊對投資人具高度信賴性並可能影響投資選擇,即可能落入證券詐欺範疇。林俊宏提醒,所有揭露只要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企業就必須建立嚴謹產製與查核流程,以降低風險。

國際規範先行 綠色宣稱須有證據
顏雅倫指出,永續與競爭議題已成各國競爭機關重點。美國FTC自1998年發布並於2012年更新《Green Guides》,明確要求環境行銷主張須具備科學證據與具體條件,嚴禁「百分之百」等絕對用語,並常透過法院訴訟與協議裁決規範。歐盟則推動「消費者綠色轉型」修法,禁止缺乏證據的環境宣稱;加拿大今年6月也同步強化相關規範。
在台灣,食品、藥品、醫材與網購廣告分別由衛福部等主管機關處理,但公平交易法仍是重要依據,第21條針對「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最常適用,第25條則在他法不足時輔助適用。國內已有漂綠裁處案例,包括不實測試數據與標章錯用,顯示執法框架完整。
顏雅倫提醒,企業進行永續宣稱時應遵循三守則:一、備妥可查核證據;二、清楚揭示適用範圍與限制;三、避免以圖像或語意誤導過度環保效益。
顏雅倫強調,國內外規範已趨成熟,企業若能事前備妥資料並落實內審,即可大幅降低誤導與受罰風險。

內控治理到位 降低揭露不確定性
朱成光則指出,建立永續資訊內控「不難做,但很耗資源」。核心是風險導向(Risk-Based Approach),先辨識並分級ESG風險,再依權重配置管控,同時落實「四眼原則」分工,讓流程具可追溯與查核性。
他強調,永續報告與財務報告同等重要,企業不應各自建立一套內控,而應在既有財報內控上「無縫擴充」。可沿用COSO框架與ICSR方法,把ESG揭露納入一致治理架構。配合公司治理3.0推進至4.0,以及去年修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實施細則,今年起企業須將永續內控納入稽核計畫並揭露相關資訊。
朱成光建議,企業應先調整治理架構與專責單位,釐清揭露目標與KPI,並設置系統性與人工性控制點,確保資料正確性與完整性。同時建立政策文件與資料清冊,並透過風險控制矩陣(RCM)區分財報與永續控制交集,以便接軌IFRS S1、S2。他提醒,永續資訊涉及不同報導邊界與前瞻性內容,企業應及早盤點流程並建立勾稽機制,降低稽核與確信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