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房屋稅差別稅率,也就是俗稱的囤房稅2.0制度,財政部今預告草案,明定特定用途的住家用房屋不計入納稅人全國持有的應稅房屋戶數,也不適用高稅率。
根據預告內容,這項新增排除規定主要針對兩大類房屋。第一類為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提供住宿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包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一般或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以及收容兒少的安置教養機構。財政部表示,這類機構具公益性質,使用目的與一般住宅不同,應從應稅房屋認定中排除,以避免影響實際負責營運的法人或機構稅負。
根據預告內容,第二類為宗教團體所有、專供傳教人員居住的房屋,但需與寺廟或教堂分開、不在同一建築或基地範圍內,這些房屋同樣具有特定公益性質,並非用於出租或營利,因此也不納入計算全國應稅房屋總戶數及差別稅率適用範圍。
據現行《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自住」全國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囤房稅2.0上路後,房屋所有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間房屋,而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含該金額)以下,若符合供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若房屋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均適用稅率1.2%。非自住房屋(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法定稅率為1.5%至4.8%,持有戶數愈多、適用稅率愈高。
除了這次新增的5類,財政部先前已陸續將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勞工宿舍、公益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民眾的房屋等,納入可免計入囤房稅2.0全國歸戶課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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