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加盟已成為國人創業投資的主要管道之一,加盟業主(即加盟總部)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加盟重要資訊,讓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購買的商品、原物料費用、指定品牌及規格,以及須支付予加盟業者或其指定人的各項費用等,都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加盟的重要交易資訊。

針對「繼光香香雞」一案,公平會調查發現,香繼光公司於招募「繼光香香雞」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原物料、公播廣告、POS機第2年起維護、ODO全訂餐通路平台、發票傳輸、電子價目表維護等各項費用」,以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等3項加盟重要資訊,提供給有意加盟者審閱,因此認定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香繼光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事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的前述重要交易資訊,將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開店前需投入的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的費用,以及所受到相關限制條件等,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公平會開罰50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加盟業主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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