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去年底偵辦空軍雷達站官兵洩密案,檢方查出經營地下錢莊的許男被對岸滲透,吸收急需用錢的空軍雷達站等士官出賣軍機,海巡署也發現內部人員疑牽涉洩密案,報請檢方一併追查。

檢方查到,吳女涉嫌將海巡艦艇航行紀錄等機密外洩,吳女到案後坦承犯行,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職務秘密電磁紀錄罪及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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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透露,海巡署「台南艦」2022年7月間曾秘密前往太平洋友邦帛琉海域,與美、日進行聯合演訓,卻遭中國全程監控,當時我方一度懷疑通訊遭破解,因事涉國安,海巡署於是由內部展開自清。

吳女已經檢察官聲押獲准超過3個月,海巡署南部分署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規定予以免職,自4月5日生效。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吳姓女下士案發時任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某岸巡隊機動站,供稱因缺錢於臉書尋找借貸資訊,遇有中國人士告知有一個金主反美、反獨,只要能支持金主的理念即可借款。

吳女供稱,對方進一步詢問是否能取得機敏資料並拍照回傳,因此於民國112年11月至12月間開啟公務電腦,以手機拍攝相關演練紀錄、會議及計畫等資料傳送給對方,獲取總價約新台幣7萬3528元的虛擬貨幣。

起訴指出,吳女後續再與對方達成協議,以50萬元代價收集海巡內部計畫及設施等國家機密,並向其他海巡人員刺探「你會接觸到這些嗎?儘可能弄全這種基礎設施資料」等問題時,遭拒絕而失敗。

檢方偵查期間,認為吳女有羈押必要,向橋頭地方法院聲押獲准,並循吳女收受虛擬貨幣的虛擬錢包等線索追查,發現吳女傳送秘密資料的對象為中國人士。

檢察官認為,吳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收集國家機密未遂罪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被告所為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2款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罪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另也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期約違背職務收賄罪、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3款為大陸地區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罪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3項為大陸地區收集國家機密未遂罪嫌。

檢方說,而犯罪事實二個部分,被告是在密接之時間內基於同一犯意,為交付、期約之犯罪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屬接續犯,應僅論以1罪。被告就前開罪之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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