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時,法官不僅判鄭運鵬敗訴,還在判決中感而發勸諭:「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
如今二審逆轉判徐千晴要賠償,鄭運鵬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院認為民眾黨、新竹市政府的徐千晴小姐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換我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鄭運鵬另在「脆」(threads)發文指,「這裡開始有一些民眾黨的迷失小草來留言作亂(而且不知道為什麼,言論都很離譜親中),這個高等法院的判決讓他們看一下民眾黨的發言人有多離譜,民眾黨的師父不經查證就亂講的前例層出不窮,其實也好不到哪裡去,希望小草們能夠體會我的用心良苦」。
全案源於徐千晴去年5月在臉書貼文,指稱民進黨時任立委鄭運鵬服務處在104人力銀行徵才,卻沒公布聯絡人、電話等資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台北地院一審去年10月判決徐千晴免賠,理由是徐女貼文「猶如詐騙集團」屬於主觀判斷,無關真實與否,而鄭運鵬當過多屆立委是公眾人物,服務處徵才也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徐女免賠。
一審法官勸諭鄭運鵬「離苦得樂」
一審法官姚水文在判決中還有感而發,寫道:「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
不過,鄭運鵬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徐女貼文指稱鄭運鵬的徵才廣告沒有揭露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等資訊,是「事實陳述」,而「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則為「意見表達」,徐女應考慮事實真偽,但104的頁面既然顯示「工作機會(0)」,一看就知到並無提供工作機會,也就是說鄭運鵬當時並無徵才招聘員工,一般人均可輕易查證,但徐千晴卻沒盡到查證義務,侵害鄭運鵬名譽,審酌後判徐女賠償15萬元。此案徐女不可上訴,僅鄭運鵬能針對要求徐女刊登澄清聲明部分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