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葉寶瑛是領有合格執照的保母,她去年2月19日受姚姓父親委託在自家日間照顧才6個多月大的嬰兒。豈料,葉女因自身情緒管理不佳,竟基於傷害嬰兒身體及妨害幼童發育犯意,連續於同年2月間以粗暴、不當方式虐待嬰兒,造成嬰兒顱內出血、眼底出血、癲癇症狀等重傷害。

姚父去年2月21日傍晚接嬰兒回家後發現異常,隔天凌晨3時許帶嬰兒緊急送醫急診,經檢查發現嬰兒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癲癇、外斜視等情況,再經就醫及檢查後,嬰兒有腦室擴大、腦萎縮、白質軟化現象,需長期復健治療,且妨害嬰兒將來正常發育、發展,以及身體及健康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害。

一審判決認定葉寶瑛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未遂罪,葉女上訴否認有重傷害故意,檢察官上訴則認為嬰兒已達重傷害程度,高院審理認為,根據醫師證詞,認定葉女所為造成嬰兒腦傷,確實妨害嬰兒身體功能正常發育及身心未來發展,已達重傷害程度,但葉女主觀僅認普通傷害犯意。認檢察官及葉女上訴均有理由,因此改判葉女犯的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害罪。

高院合議庭審酌,葉寶瑛於二審審理期間與姚父達成和解協議,並賠償姚父獲得原諒,且葉女坦認大部分犯行,一再向姚父認錯,衡量其有情緒控管不佳症狀而犯本案,因此依《刑法》59條規定減輕其刑,酌減刑度改判葉女2年10月徒刑,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