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台北地院去年10月判決徐千晴免賠,理由是徐女貼文「猶如詐騙集團」屬於主觀判斷,無關真實與否,而鄭運鵬當過多屆立委是公眾人物,服務處徵才也是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徐女免賠。
一審法官勸諭鄭運鵬「離苦得樂」
一審法官姚水文在判決中還有感而發,寫道:「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
不過,鄭運鵬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徐女貼文指稱鄭運鵬的徵才廣告沒有揭露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等資訊,是「事實陳述」,而「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則為「意見表達」,徐女應考慮事實真偽,但104的頁面既然顯示「工作機會(0)」,一看就知到並無提供工作機會,也就是說鄭運鵬當時並無徵才招聘員工。
另外,高院指出只要在104網頁點選「工作機會」欄位後,隨即出現「暫無工作機會,可先儲存公司訂閱新工作」等文字,查證方式相當簡易,也不耗廢多少時間,甚至無須支出任何費用,一般人均可輕易查證,但徐千晴卻沒盡到查證義務,侵害鄭運鵬名譽,審酌後判徐女賠償15萬元。此案徐女不可上訴,僅鄭運鵬能針對要求徐女刊登澄清聲明部分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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