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判曾家父子各5月、4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上訴高院後,父子改口認罪,法官認為2人不以正當程序籌措資金,卻隱匿名下房屋為凶宅還墊高買賣價金,導致淡水一信陷於錯誤,核准貸款金額高達1200萬元,但檢方起訴前,父子已清償貸款本息,淡水一信未受到實質損害。

高院審酌本案由曾文振主導,曾煥嘉只是依父親指示配合辦理,經過此案偵審教訓,應知警惕,加上貸款本息都已清償完畢,因此將曾煥嘉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

至於曾文振,高院認為他主導本件詐欺案,先前曾因違反《選舉罷免法》被判刑,卻未戒慎警惕再犯本案,法治觀念不足,因此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未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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