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一審被判7年8月,並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上訴高院審理中,他日前以世界棒壘球總會棒球執行副會長、亞洲棒球協會總會會長身分,受無法出席的世界棒總會長委任代表出席「U-18世界盃棒球賽」決賽及閉幕典禮並擔任頒獎人,聲請本月13日前往日本沖繩參加14日球賽決賽及閉幕典禮,並於同年月16日至18日至東京拜會日本棒壇重要人士,代表我國爭取連任世界棒總執行副會長,再聲請同月13日至18日止暫時准予解除境管及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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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日前裁准辜仲諒提出1.5億元保證金並由外交部長林佳龍、體育署長鄭世忠及律師葉建廷責付後,解除9月13日至15日止境管及科控,9月16日至18日拜會部分則駁回,辜仲諒對遭駁回部分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指出,審酌是否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等處分判斷,為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事項,應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等一切情形。高院裁定已說明辜仲諒得於9月13日至15日在沖繩參加「U-18世界盃棒球賽」之期間安排相關商議拜會,實現規劃選務為同一目的。因此,就辜仲諒聲請9月16日至18日前往東京拜會日本棒壇重要人士認為沒有必要性。
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單以辜仲諒就拜會行程所涉的生涯規劃或公益目的為斷,而是以辜在本案違反《銀行法》等罪、其權利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等一切情形為為整體考量,原裁定衡酌辜仲諒在違反《銀行法》等罪仍在審理中,該具體個案訴訟進行程度、准許其部分聲請仍能達其目的,因此,依其所舉事證與說明裁量,沒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情形的違法情形,也沒有他所指理由不備或矛盾可言,其抗告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