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施姓男子於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30日,在陸軍成功嶺營區擔任步兵第104旅步兵第四營戰鬥支援連中士預算財務士,負責該營部現金及各款項收入、支出等出納管理之財務行政業務;施姓中士因在外投資失利,2024年3月間收取陳姓等5名志願役士兵繳回之溢領薪餉共9855元後,未依規定繳回國庫,卻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

熱門新聞:台中女大生與母爭吵爬15樓屋外 警消化身「張老師」搶救

同年3月21日,施姓中士自步四營戰支連現金櫃領出現金13萬1404元,原本應用來支付7家廠商的貨款,但他僅支付其中5家共6萬8578元,將剩餘的6萬2826元擅自攜回租屋處,欲用以償還個人債務。後來部隊預財組長未看到施男繳回廠商收款收款,向他詢問後,施男才將侵占的6萬2826元交還組長。

施男2次犯行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法官審酌施男在偵查中自白,坦認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予以減輕其刑,2罪分別判刑1年3月、1年6月,應執行2年7月徒刑。可上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等兒開車卻迷走4公里 8旬婦遇善心民眾協助終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