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1年,高虹安因不滿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在臉書發文指稱「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等言論,憤而提告加重誹謗罪;陳時奮獲不起訴處分後,反向法院自訴提告高虹安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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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一審認定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卻仍按鈴提告陳時奮,明顯具有誣告故意,判處高虹安10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至二審,經高院合議庭審理及調查,認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內容大篇幅抄錄她與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研究者無從得知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而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之爭議問題。
高院合議庭說明,在相關爭議發生後,校方曾請高虹安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正版)以補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為證據,讓檢察官誤認陳時奮有不實指述之疑慮。因此高虹安否認犯行,並不可採,核其所為已犯誣告罪。
然而,高院合議庭審酌高虹安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述「本案博士論文3分之2來自本案期刊論文」確實較誇張,且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等評論則較為嚴苛,加上高虹安事後有表示「減縮告訴範圍」,使陳時奮所受損害有所減輕,考量到高虹安整體惡行並未如原審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因此撤銷改判。
至於量刑部分,高院合議庭參酌高虹安為了避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相當惡性,且迄今仍否認犯罪,難認態度良好,參酌誣告罪一般量刑傾向後,改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6月,期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全案仍可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誣告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據《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被判6月或6月以下刑期,且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高虹安日後提出聲請獲准,將有機會免入監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