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被告許男等7人,涉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之1第1款及第72條之1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者出國罪嫌;被告林男涉嫌違反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嫌;被告許姓等9名偷渡客,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及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出境檢查罪嫌。
中國籍陳姓被告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罪嫌,以及國家安全法第5條、第14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檢查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屏東地方法院於7月15日裁定繼續羈押7位被告。並聲請沒收手機、衛星電話、泡棉船、汽車及漁船等犯罪工具,以遏止偷渡集團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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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偷渡首謀許男與共犯吳男為獲不法利益,分別負責招募偷渡客、安排交通路線、聯絡船隻及住宿等事宜。許男約定每名偷渡者收費高達新臺幣150萬元,113年底至114年3月間,許與吳陸續招攬包括許、陳、李、袁、莊、葉、蓋、莊、周等共9名偷渡客(其中8名為毒品、槍砲、加重詐欺通緝犯;1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法院限制出境),以及非法入境之中國籍人士陳男,準備偷渡至柬埔寨,並與當地詐騙集團配合,待偷渡成功從事詐騙工作以抵償偷渡費用。
偷渡客許男之友人林男,於偷渡前提供本人證件供其辦理住宿登記,供許隱瞞其通緝犯身份入住旅館。許除籌辦交通動線外,並招募黃男協助安排偷渡客住宿、駕駛泡棉船載運偷渡客從岸邊出海、陳男駕駛漁船(CT3)接駁泡棉船,將偷渡客轉接至漁船,待駛出12海浬領海外,再轉乘「億錩號」漁船(CT4)至柬埔寨,以此方式規避港口與安檢通報,以達成跨海偷渡目的。

「億錩號」漁船則由吳男所實際管理使用,由吳招募陳、蔡、黃擔任「億錩號」之船長及船員,負責協助出海搭載偷渡客至柬埔寨,並於出海前備妥泡麵、蔬果、盥洗用品、棉被枕頭等偷渡客船上所需物資。114年3月14日下午,海巡署接獲情資,派艦於東港外海137海浬處查獲「億錩號」,發現船上人數與報關不符,經清點確認藏有10名非法偷渡者,立即依法逮捕全船人員。
屏檢強調,本案涉有組織性跨境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國家安全與邊境秩序,且多名偷渡者為毒品、槍砲、詐欺等重大案件通緝犯,若偷渡成功恐再從事更大規模之詐騙犯罪,危害甚鉅。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主導本案偷渡行動之許男,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有期徒刑8年;另對共犯吳男部分,因涉嫌提供跨國偷渡所必須之漁船,及部分承接招攬偷渡客工作,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有期徒刑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