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楊男今年2月4日上午8時許,騎機車行經太保市168縣道、167縣道路口,因未戴安全帽遭到警方攔查,酒測值每公升0.31毫克超過法定標準,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但檢方卻不准,通知他5月間要入監服刑,楊男則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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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稱因之前有酒駕紀錄,已決心戒酒,這次是下田工作喝保力達藥酒取暖才如此,因無知誤喝有酒精的飲料,不准易科罰金的處分不公平,但法院調閱相關紀錄發現,楊男在2011、2016、2023年3度酒駕遭逮,前年酒駕也是喝藥酒造成,檢方當時就兩度不准他易科罰金,但嘉義地院均撤銷處分讓他罰錢了事,這次又酒駕,顯然罰錢已無法收到嚇阻效果,因此駁回異議。

楊男不死心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審理時認為,執行案件的檢察官已向楊男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事由,沒有逾越法律授權、濫用權力情形,一審駁回楊男的聲明異議並無不合,楊男仍提起抗告指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楊男今年2月酒駕被判4月徒刑,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他聲明異議又抗告,都被駁回。資料照片
楊男今年2月酒駕被判4月徒刑,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他聲明異議又抗告,都被駁回。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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