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少女是於2022年9月、10月間15歲就讀國三期間,由前男友介紹給黃男認識,黃男明知被害人未滿16歲,仍於2023年1月13日晚間帶她到台中市中區某商旅開房間,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害人返家後經母親詢問告知此事,由母親陪同向警方報案。

警方採集黃男唾液的DNA送驗,送驗結果與被害人陰道深部所檢出DNA型別相符,檢察官認為犯罪事證明確,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黃男起訴。

黃男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也不知道為什麼被害人的陰道裡會有他的DNA。法官不採信,根據事證判處黃男1年2月徒刑;黃男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黃男仍辯稱DNA鑑定結果不能百分之百確定就是他本人,還說當時他有在旅館房間內喝水、抽菸、吐痰,「說不定是被害人把我的唾液塗抹在她的私密處造成的」,也不能排除被害人跟見面之前有與其他男子見面。

法官還發現,黃男一度與被害人以賠償18萬元達成和解,卻未依約給付任何賠償,理由竟是「我認為如果被害人有梅毒,我應該也會有梅毒的就醫紀錄,所以我就不去履行講好的條件了」,但被害人在案發前後根本沒有感染梅毒的事證。

法官認為黃男所辯「全然無稽」,且被害人陰道深部採檢之精子細胞DNA型別,也與黃男的DNA型別相符,認定黃男犯罪事證明確,二審駁回黃男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駁回黃男上訴。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駁回黃男上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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