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蘋新聞網
綜合報導
帶您快速了解新聞核心內容:本案件涉及陳沂因使用李怡貞製作的虛擬替身圖片而被控侵權,檢方認為這屬於商業用途,而非合理使用。陳沂堅稱僅在改正錯字,並不構成侵權,另批評李怡貞之作品不具藝術性及原創性。
重點整理如下:
- 檢方認為陳沂未經允許使用李怡貞的虛擬替身創作以商業用途,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 陳沂辯稱Meta虛擬替身的服務條款表明創作權屬於Meta,而她僅是在幫忙改錯字,並不構成侵權。
- 陳沂指出李怡貞的貼文內容不具備原創性和藝術性,因為相關內容早已被媒體報導過。
- 李怡貞要求賠償精神和著作權損失費用共計7億印尼盾,稱陳沂行為損害其專業形象。
- 陳沂認為若被判有罪,此類案件會變得多且複雜,法院需要新對策,同時堅持自己的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