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3月23日晚間,楊景隆因對於多年前景福派出所警察心生不滿,便帶著向友人收受的槍枝、子彈,駕車至景福所對街馬路,並朝所內開槍掃射後逃逸,當場打碎所內的玻璃門及值班台等處,共計擊發14顆子彈。警方持續追查楊景隆犯案車輛,楊男眼見有員警上前盤查並追緝在後,竟持槍朝向多名執勤員警掃射,累計至少射擊14發子彈,最終不敵優勢警力包夾車輛遭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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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坦承持槍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但矢口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沒有要射擊警察的意思」、「開槍動機只是要將警察趕走」等語。經法院勘驗員警中彈影像,發現楊男近距離朝員警開槍,然而子彈攻擊力強、殺傷力大,使人難以防禦,且無法準確控制其彈道、角度;楊男明知恐造成追捕員警受傷,且衝鋒槍火力強大,更可能致人於死,卻仍持槍對員警射擊子彈,認定楊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法官審酌近來非法槍彈氾濫,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事件層出不窮,已經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社會恐慌,破壞社會安寧與秩序。不料楊男仍無視禁令非法持有槍彈,製造社會不安,持有槍彈期間也並非短暫、數量不少,僅因多年前不滿員警處理案件態度,即對景福所開槍射擊,公然挑釁公權力,造成警察機關設施毀損、危害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再酌楊男承認在案發當時身著防彈背心,而於員警追緝過程中,持衝鋒槍朝員警射擊,更加證明楊男預期將會與員警發生駁火情形,惡行非輕,甚至造成員警於追捕過程中遭到槍擊受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另考量楊男除涉犯殺人未遂部分外,對於所為犯行均坦承不諱,兼衡其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依殺人未遂、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等罪嫌,重判楊男18年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
楊男不服判決上訴,辯稱無意致警員於死,請求從輕量刑。高院審酌楊男正值青壯年,應該知道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安寧與秩序,卻為逃避警員追捕而開槍,造成警員受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最終仍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楊男18年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