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上訴高院後被羈押至本月15日屆滿,高院8月27日召開延押訊問庭,聽取檢辯意見,郭哲敏當庭表示,他沒有動機要逃跑,逃跑只會讓家人蒙羞,請求法官給予交保機會,任何替代羈押方式都會配合。

不過,高院裁定指出,郭哲敏涉犯《銀行法》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營利聚眾賭博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發起、指揮、操縱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等,經一審判刑11年8月,犯罪嫌疑重大,有畏罪逃亡動機,羈押原因存在,又原審裁准2億元交保、限制出境病實施科控期間,曾有多次試探科控效能,有逃亡意圖,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6月16日起對羈押。

合議庭指出,郭哲敏3個月的羈押期限將於本月15日屆滿。8月27日開庭聽取檢辯意見後,再加上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等證據資料,仍認郭罪嫌重大。又參酌他在今年1月獲新北地院裁定交保後,3月12日觸動「海岸警戒區(海岸線外)」三級告警事件,3月18日又觸動「宜蘭縣...」、「宜蘭縣...號」、「港口(梗枋漁港)」三級告警,行徑可疑。又自1月13日實施科控後發生多次「載具離線時間超過30分鐘」的三級告警事件,確有密集異常可疑行徑。

合議庭認為,從多次的科控違規紀錄,郭哲敏除一再試探科控效能,不排除有啟動逃亡高度動機,雖郭男與律師均稱增加保證金或由律師擔任保證人、增加科控設備、數量云,仍認郭有高度逃亡動機,除羈押外,其他替代方法均難以防範其逃亡可能,郭在本案仍存有羈押原因與必要,因此裁定郭延押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