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也強調,自己身為市長完全依法行政,何況該案土地變更案最後決定權不在市府,針對該案召開的會議中也是與相關局處首長和承辦人在公開的場合中所召開的程序性的準備會議,更不曾私下與廖俊松父子討論金錢或討論解套方案。
熱門新聞:獨家爆料|北市變態男出沒!光天化日公園躺椅脫褲「打手槍」 家長幼童「直擊」嚇壞

檢辯雙方今天當庭勘驗市府在106年1月6日的約94分鐘52秒的會議錄音檔後,公訴主任檢察官呂象吾表示,檢察官自始未曾主張土地變更程序是違法的,因此檢辯雙方並不需要針對土地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加以論辯。但強調的是,從這次的會議記錄中,可以清楚地得到一個重點,就是廖俊松在開會的過程中,曾清楚地表達自己無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進行土地變更,因此才會尋求桃園市政府的協助。而鄭文燦瞭解廖俊松的訴求後,進一步在會議中採納了對於廖俊松極為有利的結論。關於這一點,從桃園市政府官方自行公布的會議記錄第一點記載「因華亞園區無法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建議與東側51公頃擴編案合併一起辦理個案變更」,更可以明顯看得出來。
呂象吾指出,行政機關採納人民陳情的訴求,這樣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問題是鄭文燦在多次開會的過程中,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訴求,也知道因為自己身為市長的職務身分,對於廖俊松的訴求能否實現,具有關鍵的影響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廖俊松交付500萬元給鄭文燦時,縱使是再沒有社會經驗的人,也能夠清楚聯想到對方給錢的用意,因此起訴書才會認為鄭文燦收受了500萬元之後,接著批准發函向行政院申請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以啟動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私下向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請託協助,這些職務上的行為都與他收受的500萬元賄款有對價關係而構成犯罪。
另外,本案起訴書所認定具有對價關係的職務上行為,載鄭文燦批准發函向行政院申請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以啟動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私下向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請託協助的行為;起訴書中更直接強調這些行為就是鄭文燦收受500萬元的對價。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也表示,在影片69分附近,當有公務員提到「讓內政部營建署那邊,在公展之前就已經把他納進去,不要等到公展之後我們要用陳情的方式處理,這樣反而比較慢」,鄭文燦回答「好,可以,檢討案地方政府的提案跟人民陳情案都可以納進來啦,只是說人民陳情案,常常就是被忽略掉,沒有處理,地方政府的建議案是一定要處理」,這時被告鄭文燦就已經清楚說明民眾的陳情案,跟透過地方政府的提案在效率上是不一樣的。
而在85分的時候,鄭文燦下結論說「第一個結論循個案變更,由市政府的,由那個華亞重劃會提出基本規劃構想,由我們經發局、會同都發局,向這個我們營建署提出四通的個案變更」,並且又說「第二個結論就是,華亞重劃已取得九公頃的農地的部分,那連同51公頃的保護區的土地,合併為一個申請案,那以個案變更的方式,變更為產專區」,所以106年1月6日整個會議最後的結論,是本案選擇走地方政府的提案,而不是讓廖俊松等人自行去內政部遞送陳情案。
另外,9個月後的106年10月12日桃園市政府給行政院的請求核定國家重大建設函文中,在「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產成提升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也是將9.12公頃的農業區一起涵蓋進來,可知桃園市政府後續果然依行賄者廖俊松的請求,對本案9.12公頃的土地一同辦理個案變更。所以鄭文燦及辯護人所講的:9.12公頃的陳情與桃園市政府毫無關係,毫不涉及桃園市政府的職權這些辯詞,根本不是事實。也承接前面所述,整起土地變更與開發就是桃園市政府的職權範圍,否則也根本不用市長及都發局、經發局、地政局局長參與會議。
邱健盛表示,辯護人說106年1月6日與送錢時也就是106年9月14日非常遙遠,難以單憑這個會議紀錄連結對價關係。檢方同意這個論點,所以檢方主張要綜觀所有會議紀錄判斷,尤其是106年9月7日的會議紀錄跟廖俊松106年9月14日送錢,日期是最近的,在前幾次準備程序早就在法庭上勘驗,檢方主張,106年9月7日的會議紀錄更可以看出賄款500萬元與9.12公頃土地的對價性。並建議快點將本案進入審理程序,來討論500萬元存不存在,500萬元與9.12公頃土地有沒有對價性。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辯護人之所以要勘驗總共6次開會的錄音譯文,主要目的在於檢察官自起訴至今認為廖姓父子之所以找市府協助,是企圖免除9.12公頃需經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的限制,但從會議譯文明白顯示,鄭文燦市長不僅無法給予任何協助,也無意給予任何幫忙,甚至從會議譯文可以看出,所有市府的意見都是公務員有下而上或經營建署政策指導所形成的,且是為了推行市府本身產業政策,並非鄭文燦市長主導,也與廖姓父子訴求完全無關。
而檢察官歷次開庭不斷在講,公務員不能「拿錢辦事」,我們當然同意此一論點,但檢察官到現在仍無法說明,到底拿了什麼錢?辦了什麼事?只以鄭文燦市長曾遭丟包事後還將款項退回這件事,就主張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也嚴重違反檢察官的舉證義務。
從目前兩次勘驗的情形來看,起訴檢察官在偵查中所做的勘驗筆錄,很明顯有重大缺漏,就以起訴書指摘105年12月13日鄭文燦市長第一次配合廖姓父子會議內容來看,偵查中的勘驗筆錄記載該次會議只有廖姓父子及鄭文燦市長參與,但經法院勘驗後就可知本次會議尚有其他許多市府公務員,且於會中均有發言,起訴檢察官很明顯隱匿了其他與會者,試圖營造該會議為3人密會的場景,這也是我們為何聲請法官直接勘驗,就是要破除這種刻意的誤導。
最後也希望透過勘驗,讓法官能夠直接瞭解,本案鄭文燦市長不僅無法協助廖姓父子的任何訴求,也無意要協助,不可能與廖姓父子有任何對價性的合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