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指出,他去年9月與父親起口角,父親憤而說出「斷絕父子關係」,他負氣擅將父親「簡」姓改為母親「王」姓,事後懺悔未顧及父親養育之恩,父子冰釋前嫌後,經父母同意恢復「簡」姓,他又是為家中獨子,為維持簡家香火,母親又鮮少管教,全由父親負責保護教養之情,若續以母姓對父親不公,為彌補其衝動犯下的大錯,又礙於戶政機關規定,無法以協議方式恢復原姓氏,因此向法院請求裁准予他恢復「簡」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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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認為,依「《民法》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王男」不得再次聲請變更姓氏,他的父親雖出庭表示對兒子改回「簡」姓沒意見,且經調解成立,但「王男」縱使是因思慮未周或一時衝動改姓,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人既已變更姓氏一次,就不得再聲請變更姓氏,因此裁定駁回。
「王男」不服抗告,法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王男」雖於去年9月23日將「簡」姓改為母親「王」姓辦戶籍登記,但姓名權屬人格權一部分,經修法後,若子女從姓不利其人格發展,得以「為子女利益」,再依《民法》規定請求變更姓氏,法院應就「王男」是否符合「為子女利益」等要件審斷,除有明顯違反交易安全或身分安定,應尊重其對外自我表徵姓氏的權利。
合議庭審酌,「王男」第1次變更姓氏是與父親發生爭執,一時衝動改姓,非因自身人格發展、表徵自我的選擇,他與父親冰釋前嫌,又因姓氏問題備受煎熬,聲請變更回復「簡姓」,具表徵家族意識,選擇家族認同及歸屬感,以避免生活及情感困擾,與其人格法益攸關,認定「王男」請求符合自身利益,又「王男」為家中獨子,為維持簡家香火,回復父姓,且改王姓僅9月餘,對「王男」身分安定並無影響,也沒有妨害交易安全情形,因此,應認「王男」改回父親「簡」姓,符合其最佳利益,因此廢棄原裁定,裁准「王男」聲請改回「簡」姓,不得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