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杜男在這起事件發生前,就有3次酒駕紀錄,2018年第3次酒駕後被吊銷駕照,2024年2月19日他前往鹽水區某熱炒店與友人飲宴,酒酣耳熱後仍開著小貨車要回家,行經下營區縣道與中正北路口,疑似酒意發作,無視號誌闖紅燈,在未煞車減速的狀況下,撞上陳男駕駛的小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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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遭撞後由救護人員送醫,陳男傷勢嚴重,包括頸脊膜上出血併脊髓損傷、頸部及左側肋骨骨折、頭部撕裂傷、肺挫傷還有急性呼吸衰竭,在醫院救治6天後仍宣告不治,員警到場處理發現杜男酒測值高達0.77毫克,已經明顯超標,依公共危險、酒駕致死罪送辦並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杜男均坦承犯行,因為當場承認肇事符合刑法62條自首規定,可減輕其刑,期間他與陳男家屬和解,包含強制險200萬元在內,共賠付485萬元獲得對方家屬諒解,然而他4度酒駕肇事還致人於死,一開始還推稱是陳男闖紅燈,罪責重大且有高度危險性,不符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情形,國民法庭最終判處他5年徒刑,可上訴。

台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此案,雖杜男賠償死者家屬485萬元,但酒駕劣跡還是讓他被判5年徒刑。資料照
台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此案,雖杜男賠償死者家屬485萬元,但酒駕劣跡還是讓他被判5年徒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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