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六和公司係以化學原料進口貿易為主業,關係企業有生產食品添加物、建材及樹脂塗料等產品,於民國106、107年間,張男和六和公司林姓建材部門協理等人均明知六和公司產出之化工原物料與使用後含有殘液之塑膠桶與鐵桶、員和公司PU部門產出之大型廢泡棉、建材部門產出之水泥廢腳料與建材部門實驗室產出之水泥試體、新和公司產出之大型紙袋盛裝之食品粉料、澱粉及糊精等各類事業廢棄物之數量相當龐大,若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所費不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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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和林男等人為節省高額費用,利用興建六和公司平鎮廠倉庫鋼構工程之際,由張、林等人分別指示洪姓男子等人將六和公司等產出之上開廢棄物,由被告榮利營造公司江姓、李姓職員以吊車將裝有上開廢棄物之太空包及大型廢泡棉吊放至平鎮廠3號倉庫地下停車場下之筏式基礎内,復以砂土填補筏式基礎剩餘空間,續在其上方施作樓板及鋼構結構,以此掩人耳目方式掩埋廢棄物。

又於109年9月間,將六和公司、員和公司建材部門產出事業廢棄物,堆置在平鎮廠3號倉庫與5號倉庫中間走道上,再施作水泥高台覆蓋鋪平為掩埋處理,掩埋高度高達160公分,以躲避查處。

全案經檢察官賴瀅羽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結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桃園市環境保局等單位在今年3月12日,至平鎮廠執行搜索,並拘提張男等10人到案,並查扣公司帳戶1068萬餘元,並依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張等13人起訴

桃園地檢署審酌張男等人非法掩埋六和公司及所屬集團公司產生之廢棄物達1,700多公噸,節省清理費用逾2,000餘萬元,又其掩埋廢棄物經開挖時採取之下層廢棄物送驗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與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之定量檢測,TPH濃度達1,620mg/Kg、39,000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mg/Kg)最高達39倍,已受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而六和公司平鎮廠鄰近石門大圳,張男等人為節省廢棄物處理成本,不顧有污染土壤及水質之虞非法掩埋廢棄物,張、林2人犯後態度惡劣,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2年徒刑;其餘共犯1年4月至1年8月有期徒刑。

 

桃園檢警環聯合查獲非法堆置廢棄物。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檢警環聯合查獲非法堆置廢棄物。桃園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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