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去年5月3日晚間10時許,張男駕車沿台中市東區台74線東向外側車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該路段速限每小時80公里,張男卻以122公里至168公里的時速行駛,行經26.9K時失速撞上林姓男子的自小客車,接著擦撞右側護欄後再衝撞第2輛轎車,造成該車失控碰撞分隔島後翻滾3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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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的第2輛轎車駕駛受有鼻開放性傷口約1公分、下背挫傷等傷害,車內已懷孕34周的黃姓女乘客,受到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死腹中、腹部及子宮外觀瘀青等傷害。

黃女等2名傷者認為張男擦撞第1輛轎車及右側護欄後,均未減速,接著向前衝撞他們的車子,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因此控告張男殺人未遂罪。不過,張男辯稱,撞上第1輛車後造成自己車內方向盤上、側簾等安全氣囊皆爆開,輪骨變形,且右腳被卡在油門,已無法操作車輛才會再往前衝撞。

檢察官認為張男被黃女等人素不相識,雙方並無仇怨,難以認定張男有殺人的故意,僅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張男嚴重超速行駛,漠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2人受傷且黃姓孕婦胎死腹中,應加重其刑,但他向處理的警員坦承犯罪,符合自首要件,在判決前尚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等情狀,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將他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及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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