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趙姓男子於2023年5月至6月初間,透過網路通訊軟體Telegram「羊傳媒」群組,推廣其自行研發之「自動跟車」程式,將其所寫的機器人程式植入Telegram群組,蒐集包含成年及少年性影像,並申請第三方支付服務出售,透過其所撰寫之程式機器人,轉傳其所蒐集包含成年及少年性影像給29名下單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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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趙男的「自動跟車」程式獲2名身分不詳男子投資,提供資金並承租民宅架設電腦機房,架設「台版N號房」網站,透過趙男所撰寫之程式機器人,轉傳所蒐集的成年及少年性影像,賣給另外26名網友。直到2023年8月16日趙男被檢警逮捕,共有55名網友向他下單購買成人及少年性影像,獲利9萬9千餘元。
趙男坦承犯行,辯護人辯稱趙男是透過「自動跟車」程式販賣少年性影像,應論以接續犯等語。不過,法官認為,趙男販賣少年性影像的對象、時間均不相同,各行為間顯可區分,55次販賣行為應予分論併罰,並依「意圖營利」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趙男意圖營利以自創程式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刺激觀看者慾望,增加兒童及少年受害之風險,且性影像檔案非微,犯罪情節顯屬重大,55次販賣行為每罪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意圖營利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罪,將他判刑1年3月至1年6月,應執行7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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