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何姓男子與外遇對象於2023年5月至同年7月交往期間,某日以WhatsApp與在新加坡的小三進行視訊通話時,要求小三將上衣掀起裸露胸部後,竟未經過她的同意,以手機螢幕截圖方式截取小三裸露胸部的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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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4日前某日,何男將小三裸露胸部的照片提供給妻子馮女,馮女10月4日對小三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向法庭提供該性影像作為小三侵害其配偶權的證據。小三直到2024年5月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始知上情,憤而對何男提告。

法官審酌何男無故以手機截取被害人的性影像,未尊重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及隱私權,又不思反省自身婚內出軌之行為,竟又未經未被害人同意,主動將本案性影像交付其妻使用於對被害人的民事訴訟,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及心理創傷。

法官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何男8月徒刑,再依未經同意無故交付性影像罪判他1年徒刑,應執行1年4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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